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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制的病历资料范围,具体包括:
- 门诊病历
- 住院志
- 体温单
- 医嘱单
- 化验单(检验报告)
-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 特殊检查同意书
- 手术同意书
- 手术及麻醉记录
- 病理资料
- 护理记录
- 医疗费用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在需要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患者有权利查阅并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患者的要求。
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通过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患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有助于患者与医生进行沟通和共同决策。
在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院不提供病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医院有保管病历资料和提供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如果医院拒不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拒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分配举证义务。
医院不提供病历的合法性
国家没有规定医院不给病历的情况。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各种资料的总和。
病历的种类包括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不提供病历的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如果医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医院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因此,医院不提供病历是违法的,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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