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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的区别
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在适用范围、目的、内容和效力上都有所不同。
适用范围
审查报告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的文书,审理报告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或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出具的文书。
目的
审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审理报告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内容
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审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审理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效力
审查报告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处理。审理报告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审理报告中的裁判结果履行义务。
其他区别
此外,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在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和制作时间上也有所不同。审查报告由行政机关制作,审理报告由人民法院制作。审查报告一般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制作,审理报告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制作。
综上所述,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在适用范围、目的、内容、效力和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常见问题
1. 审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
审查报告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2. 审理报告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审理报告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书,判决书是案件审理结果的文书。
3. 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有什么区别?
审查报告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调查报告是对事件或问题的客观事实进行查明。
审查调查终结
**审查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
监察调查终结是监察调查活动的结束,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停止对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监察调查终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
事实清楚
: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
证据确凿
: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关联性强。 -
程序合法
:监察调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但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公职人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调查终结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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